7月17日,記者從江西省環保廳獲悉,為在環境保護工作領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該廳經研究決定廢止《江西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贛環發20162號),停止對全省社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進行認定,已向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印發的能力認定函件、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內監測技術人員核發的《環境監測人員技術考核上崗合格證》一并全部廢止。

《辦法》適用于在江西省境內注冊的,自愿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所謂的“能力認定”,是指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環境監測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行政確認。
據介紹,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以承擔省內企事業、社會團體、環保部門等委托的環境監測業務及咨詢服務,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資格認定分為環境監測甲級、環境監測乙級、自動監測運維三個類別。
《辦法》廢止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否依然可以開展環境監測業務?該負責人表示,只要社會機構具備環境監測資質,就可以繼續開展環境監測業務。
監管方面,下一步,省環保廳將通過不斷完善監管機制,改進監管方式,創新監管手段,以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監管方式,消除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真空”。同時,采取最規范的科學方法、最嚴格的質控手段、最嚴厲的懲戒措施,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